现代社会中,房屋是重要的私人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拥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夫妻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而导致夫妻另一方与房屋买受人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还严重影响到了第三人的利益。这类纠纷也因为房屋价格上涨、房地产新政的出台等因素,矛盾更加尖锐。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来带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尚未过户的,买方能要求履行合同吗?
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是两个问题,合同有效并不会导致房屋过户的结果发生。
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在协商过程中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屋过户;其他共有人坚持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对于房屋买卖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可通过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来获得补偿。
二、已经办理过户的,夫妻中的另一方能要求返还房屋吗?
出卖人未经共有人同意,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此时,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以登记权利人处分共有房屋未经其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有物处分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该共有房屋的,法院应当基于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共有房屋,对共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