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章建筑,我们的行政单位是有权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的。一般来说,强拆违章建筑,先是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进行调查定性,确认是违章建筑的,要对当事人下达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或者直接行政诉讼等应有权利。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由司法单位进行强拆操作。如果在强拆过程中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带大家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指导案例91号所给出的指导意见指出: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被执行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强拆行为导致当事人无法对损失情况进行举证的,由行政机关进行举证,无法举证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