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市场局势可谓瞬息万变,对于二手房交易的卖方来讲,如果房价上涨过快,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差价也往往成为自己最大的损失。因此也就产生了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毁约的情况。如果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毁约了,买方应该怎么要求对方赔偿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今天就来好好给大家讲一下。
买方可以要求买方退还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部分及其他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实践中个案各有不同,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会同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导致最终二手房买卖中产生的差价损失最后具体获赔各有不同。
首先,差价损失存在举证的问题。
虽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或者要求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但更多的情况是需要守约方举证。
现实中,最常见的举证方式是调查几家比较著名的房屋中介公司中挂牌交易的同一小区同类型房屋价值。
因为中介公司并不是法定的定价评估机构,所以法院不会完全依据其挂牌交易价进行认定,往往会酌情降低认定的价格。
对比两种损失差价,一方面,两种方式都会比实际市场交易价格低,而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中介公司挂牌交易价的认定更是会低于指定评估机构的价格;但是另一方面,评估机构的申请、指定、评估、做出评估报告的周期往往在一个月左右,比自行调查中介机构的时间周期要长。
因此,选择哪种方式,需要当事人自己权衡得失之后,慎重选择。
其次,对差价损失是否赔偿,法院会谨慎考虑其违约方的各项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
虽然民法典属于无过错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民法深厚的填平原则,使得法院会严格参考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或说是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而判断其最终损害赔偿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