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装修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每天9个小时,工资450元,超过9小时另算加班费,但是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21年9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21年10月1日付清所欠工资,逾期不付多加500元。但到期后,被告却不守承诺,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650元。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