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众信砚达公司系某地块相关工程分包方,该工程承包人系中建某局集团。皇海山在该工地工作。2021年3月18日,皇海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与众信砚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拖欠工资234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裁决:一、确认皇海山与众信砚达公司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皇海山其他仲裁请求。众信砚达公司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皇海山提供了众信砚达公司和中建某局签订的分包合同、2020年5月至9月考勤表、2020年5月至9月人名单等复印件及个人账户对账单。众信砚达公司称分包合同、考勤表、人名单均系为平息工人闹事而签订的假材料。
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判决:一、驳回北京众信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皇海山与北京众信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众信砚达公司继续提起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代理劳动者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审法院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举证情形,认定皇海山与众信砚达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上述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