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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 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说起来离婚,其实困扰着很多离婚夫妻的,不是财产分割的问题,而是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孩子本是父母爱情的结晶,虽然离婚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并不会消除,但是对绝大多数父母来讲,在离婚之后,还是更希望孩子能够跟着自己一起生活的。

 

  

  那么,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来帮您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子女不满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已满二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下面两种情况,也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问题时的有利条件: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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