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劳动者于2019年11月8日入职原告公司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核实,原告公司支付劳动者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数额分别为3799元、5680元、5680元、3326元、5680元、5680元。
2021年3月10日,劳动者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年5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原告公司与劳动者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公司支付劳动者2020年3月11日至5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45.98元,驳回劳动者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原告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公司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张铮律师代理劳动者劳动者开庭参与了庭审,针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劳动者为原告公司提供劳动,原告公司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现原告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其未能提供确实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公司支付被告2020年3月11日至5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45.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