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入职被告,岗位是前端工程师,月平均工资是12000元。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21年3月1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资未付。
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1.确认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1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13日期间工资13798.88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克扣工资1892元。仲裁委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后,原告不服该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1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798.8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承认劳动关系开始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辩称原告入职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双启律师帮助原告梳理案情,出席庭审。针对被告的说法,拿出了我方有利证据,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内容为:“本人赵康欠张涛2020年12月份工资1594.92元与2021年1月份工资12203.96元,合计13798.88元。
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13日期间原告张涛与被告北京央融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北京央融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涛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79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