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公司系丰台区某地块相关工程分包方,该工程承包人系中建某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原告在该工地工作。2021年3月18日,原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拖欠工资234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裁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被告公司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判决:一、驳回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被告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首先,原告在庭审中没有举证,只是说和仲裁证据一样,而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附件》没有采信,其中包括“考勤表及人名单”。一审法院在原告没有举证的情况下判决,我公司失去逐一审查、质证的权利,显然程序违法。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本案中,被告公司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承包工程的考勤表、人名单及中建某局三公司代发工资中,均明确记载了原告姓名。被告公司称上述证据系其为平息工人闹事而签订的假材料,未提供相应依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