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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离职时间有异议,中恒信马豹律师成功帮助劳动者胜诉维权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任管理岗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700000元,其中,基本年薪600000元,绩效100000元,绩效可按供职月度折合计算,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基本工资至2018年11月30日。申请人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23日,因个人业务观点与被申请人不一致,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谦口头将其辞退。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2、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1月23日绩效工资;3、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1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4、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餐补;5、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正常工作至2018年11月30日,之后未来公司上班,且在职期间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绩效工资条件;餐费已报销到2018年9月30日,双方未就劳动关系状况作出处理;申请人2018年4月之前年假均已休,且超过仲裁时效,故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豹律师帮助申请人通过时间线分析案情,梳理赔偿明细,同时,搜集我方有利证据,并代理申请人参加仲裁。

  

  马豹律师指出,被申请人虽然主张申请人正常出勤至2018年11月30日,但是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申请人2018年12月仍有出勤,被申请人主张内容与举证内容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申请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证据,既没有公司印章,也没有相关人员、申请人签字,证明效力不足。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80000元;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1月23日绩效工资176245.21元;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1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42918.87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餐补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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