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李某某与1987年3月1入职某某大学,任餐厅经理一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部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申请人经常加班没有加班工资。2020年7月8日公司辞退李先生。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李某某委托律师方鹏鹏、肖静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关于入职时间。李某某提交的社保记录显示 2001年9月起,传媒大学为其缴纳社保,某某大学虽主张2001年9月至 2003年10月31日期间双方不为劳动关系,但就此提供合理说明,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法院支持了方鹏鹏、肖静律师的诉求。
某某大学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故,某某大学解除其与李某某间劳动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传媒大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某某大学支付李某某延时加班工资差额8562. 93元;判决某某大学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9 152. 64元;共计297715.57元。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方鹏鹏、肖静提醒大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要着急与公司签离职单,要保留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