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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 面临拆迁,这些问题被拆迁人必须要知道

在拆迁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如果拆迁,被拆迁人可以拿到一笔价值比较大的拆迁补偿,但在拆迁补偿的时候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被拆迁人面临拆迁的时候,如果注意不到这些问题,盲目的签字,同意拆迁,等待被拆迁人的极有可能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今天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要告诉大家,面临拆迁,这些问题,被拆迁人必须要知道。

 

一、拆迁必须签订协议,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时,征收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而协议的最简单解释,就是双方就一定问题经谈判、协商后而达成的共同决定。

口头承诺补偿条件、签订空白协议、签订格式协议,或者征收方单方拟定条件要求被拆迁人签字的,被拆迁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并反向针对征收方的更多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

 

二、拆迁补偿定价须经过合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对评估目的的规定表述了解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定价的依据。

其中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也就是说,不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评估结果都将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补偿的重要法定依据。

 

三、补偿方案敲定前须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后,须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公众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并对修改情况予以公布。在旧城改造类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启动听证程序的方式主张自己对不合理补偿方案的异议,督促政府进行修改调整。

如果有被拆迁人认为补偿方案有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但未经过公示公告和意见征求程序的,可以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条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或缺少审批文件的情况,并进一步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督促征收方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合不合理,相信每位被拆迁人自己的心里都有一杆秤。当我们放上法律的砝码时,就能够更清楚明白地看出到底缺斤少两了多少。

向不合理补偿说不,其实并没有多么困难。难的是在拒绝之后,被拆迁人还需要结合一系列法律手段,真正为自己争取到合理补偿。其实这个时候,向专业的拆迁律师寻求帮助,才是比较稳妥的解决办法。

 

本文也是要各位被拆迁人明白,拆迁补偿绝不是征收方自己自由决定的。如果征收方自己把一切都定好了,要求被拆迁人直接签字搬迁,那只能说明,这场征收从头到尾充满了违法漏洞,被拆迁人更应该有依法维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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