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愈加迅速,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破旧宅基地就会进行拆迁处理。而对农民朋友来说,拆迁是一件半喜半忧的事,喜的是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但忧的是拆迁补偿总是会各种延迟,而且由于很多农民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也会吃亏。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今天要告诉您,拆迁协议如果没有这几个文件,签了就后悔。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这个公告是得知征地征收消息的第一步:征收不征收?征收范围在哪里?……都会详细的以文件形式展现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拟征收公告只是征地准备阶段的通知,并非征收决定,土地最终是否会被征收并不一定。因此,拟征收公告不能够成为最终征收的依据,被征收人也不必害怕政府会拿着拟征收公告进行强制征收。
二、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公告至关重要,如果这一公告不存在,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了。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和被征地村民对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根据被征地权利人的意见确需要修改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另外,如果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另外也可以委托律师,对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程序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诉讼维权。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重中之重的环节,所有的维权努力都是为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公平公正,而最后补偿款和置换房屋的取得也都要依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所以签字一定要慎重,一定要明确具体的了解协议内容,再签字。
拆迁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大事,如果没有看到以上文件,就提前签订了相关的补偿合同,极有可能拿不到拆迁款。其实,在征地拆迁中,法律和政策对于百姓的权益维护有很好的保障措施,及时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