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很多被征收人在面临政府征收时,却发现是由村委会来做征收工作,甚至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和村委会签订的。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单位,那么,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权利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吗?今天,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帮您分析这个问题。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处于什么位置?
我们先看两个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既不属于行政主体,也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
但实际上,村委会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帮助征收方进行相关工作,这个时候,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村委会代表的就是进行土地征收的行政主体。
村委会组织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这个问题,我们要根据征地拆迁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视情况区别来看。
第一种是村委会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实际上是与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这个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村委会是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的委托,那就必须要有合法的书面委托手续,这个时候被征收人才能签订协议。
第二个情况,是当地并没有征收项目,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和实施的征收,并且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征收行为无效,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也是属于无效合同。
大家如果签订了这种协议,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明确征收的主体究竟是谁,再来决定是不是补偿协议。有搞不清楚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给您详细分析以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