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04年8月6日,案外人信XX与大兴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签订《XX村养殖地承包合同》 ,约定信XX承包0.77亩土地用于养殖业生产,承包期限自2004年8月6日至2034年8月5日止。2014年6月10日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 "XX村养殖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为信XX,合同中每人土地权益0.11亩,共0.77亩。权益人分别为:信XX、朱XX、王X、孟X、王X、秦XX、王XX。现王X、秦XX、王XX三人的0.33亩土地归秦XX所有,与其他人无关。”
原告秦XX与案外人王X系夫妻关系,案外人王XX系二人之子,案外人信XX系王X之母。秦XX与王X于2005年离婚。秦XX称其于2006年4月底在上述地块上建设案涉房屋,面积共466.62平方米。
2020年12月21日,被告XX镇政府向案涉房屋所在地XX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明案涉房屋用途为居住。2020年12月23日,被告XX镇政府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查明: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466平方米,该报告上仅有两名工作人员签字。2020年12月28日,被告XX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去函,询问案涉房屋是否核发过建筑规划许可证,并附现状占地情况表和现状图片。2021年1月22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复函》称,未发现涉案房屋的审批及档案信息。
2021年1月2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被告XX镇政府回函称,案涉房屋未取得行政许可。2021年2月26日,被告XX镇政府向原告秦XX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并直接送达,原告秦XX不服,诉至本院。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参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XX镇政府作为大兴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告XX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前对相对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未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被告XX镇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XX镇人民政府于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对原告秦XX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大兴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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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某某于二0二二年五月一日前向原告(我方当事人)返还借款本金六百万并支付利息三百九十六万元。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因历史特定原因,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并不天然意味着一定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违建的拆除程序至少有七个程序:催告、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拆决定、送达、强制执行。本案中后期补充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程序违法。
【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民告官)需要行政单位证明自己的行政命令具有合法性且在法定职权内!在行政诉讼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越权的行政行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强烈建议大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