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武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入职被告处,从事配送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日,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方面无理由辞退原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耿晨旭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武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法院支持了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武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7225元。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方鹏鹏提醒大家: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