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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既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案胜诉!

案件概述

  王某某于2020年9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厨师一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2021年3月10日,北京某某小吃店单方面无理由辞退原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耿晨旭、王双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在仲裁阶段诉求被全部驳回。一审阶段我们律师通过对方的手机号码找到一些关键性证据,直接改判支持了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王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方鹏鹏提醒大家: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同时提醒出借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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