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责任关乎医患双方核心权益,因诊疗行为专业性强,权责划分常存争议。明晰相关法律规定,是医患双方理性维权、化解纠纷的关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吴文鹏律师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整理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诊疗中受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与损害需存在因果关系。
2、三类情形推定医疗机构过错,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包括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3、法定免责情形明确,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涵盖患者方不配合诊疗、紧急情况下已尽合理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以过错为核心,推定过错与免责情形均有明确法律边界,需结合诊疗规范与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医疗过错鉴定常为关键依据。
1、患者享有法定知情同意权,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需说明病情及医疗措施,特殊诊疗需明确告知风险并取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
2、产品缺陷致损可双向追偿,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器械等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损,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或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
3、赔偿计算有明确依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按责任比例及当地统计数据核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
结语:
患者维权需留存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优先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不成可诉讼。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需承担相应责任,医患双方均应依法理性处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