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场中顺路搭载同事属典型好意同乘行为,但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易交织工伤与侵权法律关系,责任划分颇具争议。准确界定各方权责需依托法律精准适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刘剑律师结合相关法条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此类事故的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1、驾驶人对好意同乘乘车人负有法定安全驾驶义务,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因过错造成乘车人人身损害的,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2、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致损,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减轻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3、好意同乘虽属无偿帮助,却不免除驾驶人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减免仅适用于一般过失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仍需全额担责。
1、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履职搭载同事致损,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害,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应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履职同事不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受伤职工获工伤赔偿后,不可再主张侵权赔偿。
结语:司法实践中基于公平原则,禁止同一损害重复获赔。因工外出好意同乘事故,优先按工伤保险程序处理,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无需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