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 新闻资讯 > 刑事辩护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中恒信律师|刘震律师: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法律核心依据解析和认定规则指引

司法实践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常因行为表象相似引发定性争议。二者均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风尚,却在构成要件、量刑幅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两罪名作出明确规制,司法裁判中需结合行为特征精准界定。对于此类罪名区分难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结合法律条文与裁判规则,整理了核心适用要点,为实务认定提供参考。

法律规制与核心构成差异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均规定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其中第一款明确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者核心差异体现在行为方式与主观恶性上,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区分:

1、行为规模与配套条件不同。赌博罪多为聚众赌博,规模较小,赌具单一、赌博方式固定,无专门服务人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等情形;开设赌场罪规模较大,赌具齐全、方式多样,常配备专门服务人员,具备经营性特征。

2、场所与时间稳定性不同。赌博罪场所具有临时性、不固定性,多在私人住所、临时租借场地进行,每次赌博需组织者临时召集;开设赌场罪场所相对固定,即便为逃避抓捕变更地点,仍具备持续开放属性,在一定时段内可随时接纳参赌人员,无需临时组织。

3、吸引参赌人员的方式不同。赌博罪需组织者依托人际关系主动召集,参赌人员相对固定且范围狭窄;开设赌场罪通过场所的公开性或半公开性吸引人员,场所为一定范围公众知晓,可自主吸引参赌人员,无需组织者额外召集。

认定关键与法条指引

实务中区分两罪名,核心在于对“赌场”属性及行为经营性的认定,结合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需把握以下要点:

1、严格界定“赌场”的法律属性。根据司法解释精神,“赌场”不限于固定营业场所,露天场地或临时变更地点的场所,若具备持续经营、为公众知晓并能自主吸引参赌人员的特征,即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场”,区别于赌博罪的临时聚集场所。

2、精准判断行为的经营性本质。开设赌场罪具有明显经营性,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提供赌博场所、工具,抽头渔利具有稳定性;赌博罪的营利性源于单次聚众抽头或参赌获利,不具备持续经营属性,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形。

3、结合主观故意综合认定。开设赌场罪主观上具有设立、经营赌场的故意,追求长期稳定获利;赌博罪主观上多为临时组织赌博获利,无长期经营意图,可结合行为人是否固定抽头、是否持续提供场所等情节综合判断。

结语:

综上,区分两罪名需紧扣法条规定,结合行为规模、场所稳定性、吸引方式及主观故意综合研判。准确适用罪名,既能彰显法律威严,也能保障司法公正,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