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常就逾期还款后的律师费承担作出约定,但纠纷诉至法院时,该约定能否得到支持、律师费是否受利率上限约束,成为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费用有明确规制,实践中裁判口径亦有共识。对于此类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结合法律条文与裁判规则,整理了核心法律要点,为借贷双方提供专业参考。
判断律师费是否受利率上限约束,核心在于界定其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的“其他费用”。该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表明,律师费不属于前述“其他费用”,不受LPR四倍上限约束。从法律性质看,“其他费用”属于借款人获取借款的融资成本,而律师费是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维权成本,二者法律属性截然不同。且律师费并非借贷关系成立后的必然支出,仅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这一违约行为引发,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损失的规定。
(1)明确约定是前提。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出借人需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借款人)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2)金额需符合合理性标准。法院将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案件标的额、难易程度、当地收费标准等审查金额合理性,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3)留存完整举证材料。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且金额合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对律师费合理性提出异议。若出借人主张的律师费过高,借款人可请求法院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查,要求核减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3)举证反驳费用实际发生。若出借人无法提供有效支付凭证或发票,借款人可抗辩律师费未实际产生,拒绝承担该笔费用。
结语:
综上,民间借贷中律师费的承担以双方明确约定为基础,其法律性质独立于融资成本,不受LPR四倍上限约束。借贷双方应重视合同约定的规范性,同时留存相关证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在纠纷中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