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当防卫作为民事侵权中的法定免责事由,其适用需严格契合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免责效力及过限责任。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判断防卫限度,是纠纷处理的核心难点。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张晓华律师结合法条规定与裁判规则,整理了相关法律要点,为大家解析民事侵权语境下正当防卫的适用逻辑。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正当防卫的内涵作出细化界定。具体构成要点如下: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需排除假想防卫情形,即防卫以真实发生的非法侵害为前提,无实际侵害则无防卫基础。
2、防卫行为适时实施,仅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需区分侵害发生的时间节点。
3、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主观上需为制止不法侵害,排除故意挑拨后以防卫为名实施侵权的行为。
4、防卫对象精准对应,仅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不得对无关第三方实施防卫行为。
5、防卫限度符合必要要求,防卫强度需与侵害程度相适配,不得超过制止侵害所需的合理范围。
(1)结合不法侵害的强度、手段、危害程度,防卫行为强度一般不应超过侵害强度,常规防卫手段可制止侵害时,不得采取过激手段。
(2)进行利益位阶衡量,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与造成损害的权益需大致相当,不得为保护小额财产权益实施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的防卫行为。
二者本质区别在于主观意图,互殴基于伤害故意实施互相攻击行为,正当防卫则以制止侵害为目的。相约型互殴因双方事前合意,通常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突发型互殴需结合监控、伤情鉴定等证据,判断一方是否为制止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无防卫意图则按互殴处理。
结语:
司法实践中,法院需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现场证据、侵害与防卫行为的关联性、伤情结果等综合裁量。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免责事由,既能保障公民私力救济权利,又能防止权利滥用,维护民事纠纷处理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