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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渠迪哲律师: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限制问题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关乎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其中子女入学限制问题备受关注。法律明确惩戒不搞株连,但对高消费入学有严格约束。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结合相关法条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失信惩戒的核心法律要点,为大家明晰权利边界与法律后果。

入学限制法律界定

子女入学限制并非全面禁止接受教育,而是针对高消费场景的精准管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费用。

1、限制范围聚焦高收费场景。仅禁止以失信被执行人财产支付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费用,收费合规的私立学校及公办学校教育不受限制,保障子女正常受教育权。

2、适用主体及审查原则。依据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该限制适用于失信自然人及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法院需依法严格审查,避免影响子女正当教育权益。

 

联合惩戒措施

除子女入学限制外,法律设置了多维度惩戒措施,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55项联合惩戒措施,覆盖生活、经营、任职等多领域。

1、高消费及行为限制。除子女高收费入学外,还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星级酒店消费,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同时可限制出入境、冻结相关资格证,强化行为约束。

2、经营及任职资格限制。禁止担任企业高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限制金融融资、招投标活动,同时可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结语:

失信惩戒核心是敦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而非株连家属。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消除失信记录;相关主体需明晰惩戒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及家属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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