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出行的上下车环节潜藏意外风险,此类事故中受害人究竟属于“乘客”还是“第三者”,直接决定责任承担与保险赔付方向,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先荣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公交上下车事故中主体身份认定与责任划分的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乘客与第三者身份需结合时空条件及法律规范界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及保险相关规范;司法实践中以事故瞬间受害人空间状态为核心判断基准,非以乘车全程为准。
认定乘客与第三者身份的核心考量要素:
1、空间依附关系,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完全脱离车辆管控范围,若身体仍与车辆存在物理关联,通常认定为乘客;
2、运输合同状态,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除外,上下车过程属于运输合同履行的延伸阶段,此期间受害人仍受客运合同保护;
3、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中的“第三者”排除车上人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则针对承运过程中的乘客损失,需结合保险条款具体界定;
4、事故因果关联,若损害结果与上下车的运输行为直接相关,通常认定为乘客身份对应的承运责任范畴。
责任主体认定需遵循侵权与合同责任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过错侵权需担责;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承运人责任优先,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上下车过程中乘客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司机履职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由公交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2、保险赔付的顺位,受害人认定为乘客时,优先由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付;认定为第三者时,由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按规定赔付;
3、免责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需履行显著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4、赔偿范围界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综上,公交上下车事故的身份认定与责任划分需严格依托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承运方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险公司需依法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受害人遭遇此类事故时,应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与保险赔付路径,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