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公众切身利益,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一直备受关注。实践中,多人相互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情形较为常见,但单方无意思联络的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入罪存在争议。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裁判逻辑,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整理了单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要点,供大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条文并未将“两车以上具有意思联络”作为构成要件,从立法目的来看,本罪旨在防范道路公共安全风险,打击具有抽象危险的驾驶行为。单方追逐竞驶行为若具备相应主观故意与客观危险,理应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单方追逐竞驶的认定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包含以下要点:
1、主观层面需具备追逐竞驶故意,即行为人出于斗气、报复、寻求刺激等动机,明知自身驾驶行为会危及道路公共安全,仍放任或希望该危险状态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
2、客观层面需实施追逐竞驶行为,表现为以其他车辆为目标,实施曲线行驶、强行别挡、频繁变道、近距离刹车等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危险驾驶行为,该行为需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抽象危险,与多人追逐竞驶的危险程度具有同质性。
情节恶劣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关键门槛,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情节恶劣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其中酒后驾驶未达醉驾标准的情形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要点包括:
1、驾驶状态因素,若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80mg/100ml的醉驾入罪标准,但存在酒后驾驶情形,会导致其车辆控制能力、应急反应能力下降,增加驾驶危险,该情节可纳入情节恶劣考量,符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综合考量行为危险性与主观恶性”的裁判精神。
2、追逐对象与驾驶方式因素,若追逐对象为载有乘客的营运客车、校车等特殊车辆,或采用逼停他人车辆、高频别挡等极端危险驾驶方式,相较于普通追逐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更为突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3、行驶环境因素,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居民密集区、节假日通行高峰期等场景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极易引发连锁交通事故,其危险程度显著提升,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综上,单方追逐竞驶行为并非因缺乏意思联络而必然出罪,只要符合主客观构成要件且达到情节恶劣标准,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结合驾驶动机、行为方式、行驶环境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方能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道路公共安全保护的有机统一。
律师观点:
单方追逐竞驶无意思联络不必然出罪,需主客观统一,结合驾驶动机、行为方式等综合认定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及 “情节恶劣” 标准,以精准守护道路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