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亲属关系多元化的当下,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中,继父母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常成为争议焦点。不少人混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性质,对责任边界认知不清。对于此类争议的认定规则,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整理了未成年子女侵权后继父母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继父母对继子女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一拟制血亲关系的成立,是继父母承担监护责任的法律基础。
认定抚养教育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如下:
1、存在长期共同生活事实。继父母与继子女持续共同居住生活,形成稳定的照料关系,而非偶尔探望或短期相处。共同生活是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前提,也是认定拟制血亲的关键表征。
2、实际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需对继子女在生活上提供照料、经济上给予支持,同时承担教育、保护职责,例如负责日常生活起居、支付教育费用、参与成长管理等。仅存在婚姻关系而未实际履行上述义务的,不构成抚养教育关系。
3、关系具有持续性与稳定性。抚养教育行为需持续一定时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短暂的照料或资助不足以认定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共同生活时长、照料强度等综合判断。
结合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及亲属关系变化,继父母的责任认定需区分不同场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继父母是否属于“监护人”,直接决定其责任承担。
具体场景下的责任认定要点如下:
1、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需担责。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即成为继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继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需与生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为监护责任,不以继父母是否直接抚养为免责事由。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依照规定承担责任。仅存在姻亲关系而无实际抚养行为的,继父母无监护义务。
3、继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免除。若继父母与继子女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但后续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离婚,且离婚后不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不再承担后续继子女侵权的赔偿责任。此时责任主体回归生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异生父母仍需共同承担责任。
综上,未成年子女侵权后继父母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抚养教育关系是否成立”。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则需担责,未形成或关系已消除则无需担责。生父母的监护责任具有法定性,不因婚姻关系变化或继父母的介入而免除,这一规则既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合理界定了继父母的责任边界。
结语:
未成年子女侵权后继父母是否担责,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则需与生父母共担责任,未形成或关系消除则免责,生父母监护责任法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