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形较为常见,损伤参与度是否影响赔偿责任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不少人误认为自身疾病会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实则混淆了体质因素与过错责任的法律边界。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刘剑律师结合《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裁判规则,整理了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的法律适用要点,供大家参考。
损伤参与度≠过错减免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核心前提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损伤参与度仅用于评估受害人自身体质、疾病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比例,并非认定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依据。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时,才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可见,责任减免的关键是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等过错行为,而非自身体质状况。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若双方无异议,法院通常予以采信。侵权人负全部责任时,应全额赔偿受害人合理损失,不受损伤参与度影响。
2、过错认定需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行为,如是否违反交通信号、是否未注意安全驾驶等,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情形,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1、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全部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仅针对与事故无关的自身疾病治疗费用,可予以扣除。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以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依据,即便受害人自身疾病为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只要伤残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应全额承担残疾赔偿金赔偿责任,不应按损伤参与度比例扣减。
综上,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赔偿责任承担仍以双方过错程度为核心依据。受害人无需因自身疾病担心赔偿减少,侵权人也不能以损伤参与度为由主张减免责任。建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明确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人士厘清权利边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不构成侵权人责任减免事由,责任认定核心为双方过错。侵权人需全额赔偿事故相关合理损失,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影响赔偿,建议及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