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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多年好友大额借款拒还,黄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限期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借贷式诈骗。

本案中,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张某需要资金周转向段某共借款250万元约定还款周期均为1年,分三次将250万元转入梁某的银行账户。张某一直未还款因此张某与段某每年更新一次借条,将本金与利息写在一起后,将旧借条还于张某,至2018年1月12日后没有继续更新,后段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告张某主张还款,张某均借故推脱。段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黄爽律师的帮助下,段某胜诉,法院判决张某限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张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段某向张某出借款项时,梁某未在场,段某出示的借条上也没有梁某签字,不能证明梁某有借款合意,梁某回复段某的“但是我现在能力有...”不足以证明其对借款予以追认。张某向段某限......举债250万元,数额巨大,现未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张某、梁某日常生活所需,应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段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时称用于做蔬菜大棚和去安徽投资,那么借款用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至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由段某进行初步举证,现段某列举的证据为借款系由梁某银行账户收取,以及2020年7月22日梁某账户向段某还款5万元,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其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段某、张某均认可2018年1月12日的两张借条是由200万元借款和50万元借款演变而来,本院不持异议,该借条中约定应当于2019年1月12日以前还清,也即约定了还款期限,张某并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段某自2019年1月13日起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利率问题,段某主张借款200万元按照年利率20%计算,50万元借款按照年利率24%计算,张某不予认可,段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如何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应视为对逾期还款利息未有约定。段某可以主张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照2020年8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张某已向段某偿还5万元,但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前述规定,应当先行抵扣利息,也即该5万元应抵扣4个月的逾期利息,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张某仍应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段某借款本金2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均以250万元为基数,第一部分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第二部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8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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