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段(父)与王某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即原告和被告。王某于2003年11月1日死亡,王某父母先于其死亡。涉案房屋系段(父)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讼和姐姐分别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遗产获得合法分配。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段(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1/2份额,王某死亡后,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某的1/2份额转化为遗产。当事人均未举证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属于王某的1/2份额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段(父)、原告、被告(原告姐姐)平均继承。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某的1/2份额由原告、被告(原告姐姐)、被告段(父)平均继承,即三人各继承1/6份额,继承后,原告、被告(原告姐姐)各占涉案房屋1/6份额,被告段(父)占涉案房屋4/6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