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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孙惠律师: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及法律要点分析

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实践生活中,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孙惠律师依托司法要点及举证分配,对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进行了整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况:

1.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如果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4.彩礼用于不当用途:

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等消费,因为双方的原因而花掉的部分无须返还。

 

5.离婚原因特殊:

如果离婚的原因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者是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考虑酌情支持一方返还彩礼的部分请求。

 

二、对于彩礼范围的把握要点:

一是时间范围。彩礼的给付一般出现在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之后,婚礼举行之前。谈婚论嫁前,尤其是双方见家长前的给付一般识别为恋爱期间的赠与。

 

二是形态范围。由于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地彩礼的形式迥异。有的地方讲究“万紫千红一片绿”,即一万张五元,一千张一百元和一大堆五十元的钞票;有的地方讲究“三金”或者“四金”。但不管如何变化,彩礼的形式还是要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如果没有专门的风俗,一些特定数字的大额现金或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均可认定为彩礼。但一些小额给付或者是高频多次给付不宜认定为彩礼。

 

三是主体范围。按照风俗习惯,结婚是人生大事,当有父母之命。彩礼的形式和金额一般要取得女方家长的同意,赠送的时候多由男方家长携男方上门提亲,而接受方一般是女方家长。如果赠送的主体是其他人员的,除有相反证据外,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三、涉返还彩礼案件的当事人

虽然彩礼的赠与方和接受方都不一定是小夫妻,但不能改变彩礼的根本目的是双方家长对小夫妻的美好祝福。因此,不论形式上的赠与方和接受方是否包括小夫妻,原则上都由小夫妻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而不是公婆与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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