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报案,请求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依据法律条文要旨及审理思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概括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违法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
1.非法获取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质上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因此无论是行为人在获取之后是否实际对其加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保密性都受到了侵害,单纯的非法获取行为可以独立成为一类侵权行为。
2.合法获取后的利用行为
行为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加以利用的情形较为复杂,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等。对于合法获取商业秘密者,其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
3.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学界将此类行为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主要在于确定明知的程度。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说明
1.哪些人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并不要求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因而对于企业来说,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论资产的组成性质如何,都可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本罪刑事风险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之间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另一类是企业内部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或者辞退后在保密期限内违规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2.什么程度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没有达到“巨大”的程度,都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侵犯他人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