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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户口事宜未办理拒绝退款,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决被告限期返还欠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刘某系母子关系。2017年,原告经人介绍与二被告相识,被告称可以为原告儿子办理北京户口,并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办理费。但直2020年被告仍未落实办理户口事宜,后要求原告陆续向刘某、王某转账15万元,共计25万元。2023年底,被告王某告知原告无法办理户口。原告遂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25万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二被告共剩余16万元未返还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剩余欠款。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王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丁某与王某、刘某之间的约定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丁某试图以婚姻登记的形式达到为子女落户的目的,王某、刘某收取费用,该行为对婚姻家庭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也对国家户籍管理制度造成破坏,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现有书证及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刘某的电话通话录音,可以确认丁某曾向王某刘某支付款项共计250000元,刘某曾向丁某归还90000元,现丁某要求王某、刘某归还人民币16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丁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丁某与王某、刘某均有过错,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故对于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丁某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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