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
另,根据《合同法》第193条规定: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租赁合同,如房屋租赁到期,房东应当将押金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给租户。
本案中,2022年12月11日,张某与周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案涉房屋,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押金6000元并按季支付了全部租金。租赁到期前,张某通知周某不再续租且已搬离,要求其退还押金6000元,但周某以张某没有提前通知不再续租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张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晓凤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退还原告押金及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21日到期届满,周某应当于租期届满后三日内退还张某押金,故张某主张退还押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退还押金3000元达成一致,故其应当足额退还张某押金6000元。周某虽主张张某应当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租,但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据此主张张某违约并支付维权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周某未按约退还押金构成违约,但张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未就其实际损失举证,本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周某未按约退还押金以致成讼,根据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押金6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违约金,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律师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