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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张晓华律师:保险“捆绑”销售的侵权认定与维权指南

消费场景中,保险“捆绑”销售乱象频发,经营者常以隐蔽方式将非保险服务与车险、意外险等强制搭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纠纷核心聚焦捆绑销售合法性、退费条件及欺诈认定。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张晓华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裁判规则,从侵权纠纷视角整理了捆绑销售认定、消费者维权路径等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捆绑销售合法性认定

保险捆绑销售的合法性,核心在于是否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知情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捆绑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制,是认定行为违法性的核心依据。

1、禁止强制搭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可推荐非保险服务,但不得将其作为投保前提强行搭售,若消费者不同意搭售则无法完成保险购买,即构成强制捆绑,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2、禁止隐蔽性捆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需明确告知非保险服务的内容、价格及可选择性,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隐蔽方式搭售的,即便消费者签字确认,也不视为真实合意。

3、禁止价格欺诈式捆绑,《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交易,若经营者抬高单独投保价格、制造“捆绑更划算”的假象,属于价格欺诈,构成违法侵权。

消费者维权及退费赔偿认定

消费者遭遇保险捆绑销售,可依法主张退费、投诉或提起侵权诉讼,维权核心在于举证,赔偿认定需区分一般侵权与欺诈侵权,具体适用不同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明确了维权方式与损失计算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撑。

1、退费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财产,捆绑销售中的非保险服务依附于保险主合同,若搭售行为违法,消费者可主张解除附属服务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搭售费用,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赔偿认定,一般侵权仅支持退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倍赔偿仅适用于欺诈情形,需消费者举证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告知等欺诈行为,否则不予支持。

3、维权路径,消费者可保存合同、费用明细、沟通记录等证据,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商不成的,可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经营者返还费用、赔偿损失,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举报经营者变相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

结语:

格式合同不能成为经营者免责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隐藏捆绑内容、默认勾选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投保时需审慎核对费用明细,遭遇捆绑销售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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