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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老人生前遗嘱遭子女否认,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守住合法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等形式自书遗嘱是遗嘱形式的一种。这些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且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本案中,1980330日,被继承人赵某鲁某登记结婚,生育被告鲁某1982921赵某鲁某登记离婚,鲁某之女鲁某抚养。1984225日,赵某生育一子林某(非婚生子)1986918日,原告朱某赵某登记结婚,1990622日生育长子赵某1992217日生育次子赵某2018422赵某订立自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归朱某所有,并明确表明一律不分给任何一个子女”“鲁某之女不享有赵某一切遗产继承权”“林某不享有赵某一切遗产继承权202123日,赵某去世。被告鲁某之女、林某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守住了合法继承权。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赵某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自己亲笔书写遗嘱,且签名、捺手印、盖章,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合法有效。遗嘱行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本案中,赵某虽未写遗产由朱某继承,但通过一律不分给任何一个子女,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故朱某要求确认其是诉争遗产唯一继承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关于林某主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属于继承法规定应予照顾的对象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根据林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每月有固定的收入,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故林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所有涉案房屋、车位、车辆、银行存款和证券账户,均在赵某朱某婚内购买、建立,属于朱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赵某享有份额的继承问题,因朱某提供了赵某的自书遗嘱,且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故应按照遗嘱办理。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预售合同、拆迁利益和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因权属未明确,本院不予处理;关于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不属于遗产,本院亦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涉案房屋(一)、房屋(二)、车位,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二、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涉案房屋(一)、房屋(二)、房屋(三)、房屋(四)、房屋(五)、房屋(六)、房屋(七)、房屋(八),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三、赵某名下位于长春市涉案房屋(一)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四、赵某名下位于长春市涉案房屋(二)、房屋(三),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五、赵某名下保时捷卡宴小型越野客车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六、赵某名下轩逸轿车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七、赵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一)(二)(三)卡内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八、赵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一)(二)卡内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九、赵某名下交通银行内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十、赵某名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开户的股票资金,信用资金项下的股票及资金,由原告朱某继承所有;

十一、驳回原告朱某、被告鲁某之女、被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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