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刘(父)与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子:长子被告,次子原告。刘(父)夫妇生前有房屋两套,自2009年6月至刘(父)去世,刘(父)随原告在公租房共同生活,自2017年8月开始,被告被告即将案涉房屋(一)出租并获得相应租金收入。因原、被告之间就遗产分割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为解决纠纷,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获得合法继承。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于某名下的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其与刘(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于某和刘(父)二人均已死亡,该房屋应当由原告与被告继承。关于涉案房屋的租金收入系涉案房屋的孳息,亦属于遗产范围。原告主张从2020年10月7日开始计算,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均认可2020年10月7日至2023年9月24日的租金收入扣除租房成本后为147336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刘(父)所写“房产分配”材料并未说明其去世后涉案房屋如何处分,并非遗嘱,故涉案房屋及租金收入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分。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的装修费三万元由其出资,但是其提交的材料并无落款人签名,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在分割房屋时要求先扣除其三万元的装修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被告二人均主张对刘(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是结合双方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双方均履行了赡养义务,均不符合多分的条件,故于某和刘(父)的遗产由原告、被告二人均分。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于某名下的案涉房屋(一)由原告、被告继承,各占50%的份额;
二、登记在于某名下的案涉房屋(一)自 2020年10月7日至2024年9月24日的租金收入147336 元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 73668元;
三、刘(父)名下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由原告继承,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折价款5439.0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