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传统观念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只要有借条作为依据,就有了保障,然而实际案例中,这并非必然!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依托法律条文规定及举证责任分配,梳理探析了持有“借条”是否可以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借条≠借贷关系?
有借条也不一定能认定借贷关系。
一般认定借贷关系不能仅仅只凭借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借贷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常见的借贷借款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出借贷款资金;
2、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4、名义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据此,能否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债权凭证的种类和性质,以及债权凭证是否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已实际交付等方面事实。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情况下,一般应先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然而,在被告予以否认存在借款合意情况下,特别是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时,法院应针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避免过于看重债权凭证而忽视了对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款项往来事实的审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