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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沈东鸣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归还

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沈东鸣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归还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另,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建立了经济往来关系,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书,被告确认所欠原告款项,并承诺分期偿还。但被告并未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沈东鸣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归还原告借款及违约金。

 

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沈东鸣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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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沈东鸣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归还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向被告双方于2024年4月5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宋某向原告朱某出具了承诺书,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债权债务做出新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被告宋某应当予以还款,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应当待到期后再予以主张权利。根据承诺书内容,截止至原告朱某起诉之日,被告宋某应当共还款60000元,实际共还款15741元,被告宋某应向原告朱某还款44259元。

 

  对于原告朱某诉请被告宋某支付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朱某诉请被告宋某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宋某于2024年4月5日向原告朱某出具的承诺书上对“如若不能按时还款,按花呗利息每日千分之五给予补偿”的约定,应当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实际违约,被告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朱某违约金1851.8元。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借款44259元。

 

  二、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违约金1851.8元(自2024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4年6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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