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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中恒信胜诉 | 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指因别人的行为导致公民的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我国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违法行为而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被告在案涉村故意伤害其身体,原告立即报警并根据法律程序提供了证据和证言,并到各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检查、治疗和司法鉴定,然被告拒绝赔付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中恒信胜诉 | 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中恒信胜诉 | 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中恒信胜诉 | 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魏某与高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双方均未秉持理性态度沟通解决,高某的相应动作导致了征受伤,魏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故高某应就此给魏某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魏某损失确认一节,医疗费,魏某提交了事发后相应就诊记录、诊断证明书等,虽部分诊断内容未被认定与案涉争执存在因果关系,但确系魏某当时根据身体状况而行的检查及诊疗,就此部分损失,本院依据票据予以支持,其中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费用60元,魏某未提交就诊证明与本案相关,本院不予支持,该项为3802.92元;就护理费,根据魏某伤情,本院酌定为600元;就营养费,本院根据伤情酌定为200元;就误工费,魏某历次就诊确实存在误工时间,且部分天数有相应医嘱,本院据此确认误工天数,就误工损失魏某未举证证明,本院参考个税起征点范围予以酌定,该项为2500元;餐费无法律依据;交通费,本院根据魏某历次就诊情况予以确认,该项为700元,以上共计7802.92元。

 

  法院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魏某各项损失共计780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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