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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约定有绩效工资,则用人单位应充分向劳动者告知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考评目标及考评依据,应避免在绩效工资考评及支付方面的随意性。

 

  另,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案中,原告入职甲公司,约定年薪360000元,其中每月支付20000元,剩余120000元作为年终绩效奖金于年底支付,该部分系工资组成部分固定支付,就该主张,刘某提交录音、钉钉截图予以证明。然甲公司主张,2021年度双方签订考核责任书约定的年度绩效奖金120000元系激励性质,根据在职时长及考核结果支付。2022年度双方未约定年度绩效奖金,故刘某不享有年度绩效奖金。原告因此提起仲裁,仲裁委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甲公司限期支付原告绩效奖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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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刘某的工资构成,即12万元是否为刘某的工资固定组成部分。根据刘某提交的钉钉对话显示,甲公司人员告知刘某由王某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可见王某作为甲公司人事,有权代表公司与员工沟通入职薪资事宜。现刘某与王某的录音对话中,王某与刘某沟通“补充协议”的签订,刘某多次在对话中要求对方确认12万元是否为工资固定部分时,王某对刘某年薪36万元予以肯定,并称年薪制的员工就没有年终奖,只是拿出一部分年底支付。结合双方的对话,本院采信刘某的主张,即其工资标准为年薪36万元,其中12万元年度绩效奖金系工资固定组成部分。现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故刘某主张甲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120000元,于法有据,甲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未休年休假情况:刘某主张,其自入职之日起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6日未休年休假,甲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就该主张,刘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予以证明,其上显示刘某在入职甲公司前,存在案外公司连续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甲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甲公司称自入职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故诉争期间刘某不享受年休假。

 

  法院认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现刘某在入职甲公司前已经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记录,故其入职甲公司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现甲公司主张刘某入职其公司不满一年故不享受年休假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甲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应当支付刘某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034.48元。

 

  以上事项,除第九、十项外,其余项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120000元;

 

  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03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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