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为让大家对宅基地有更深入的了解,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根据法律实务要点及裁判梳理,整理探究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观点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户一旦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适当处分的权利,即拥有了用益物权的排他性。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将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农户迁出、死亡或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使用权人还存在,就永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城市户口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不论是城市户籍还是农村户籍,不论是家里的儿子还是外嫁女,都享有继承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被继承,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村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本身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是《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即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同时,也就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调解解决
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