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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鹏律师:农村土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归属认定

  征收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性质,在处理征收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有关农村土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归属认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托司法观点及判断规则进行了梳理解读,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刘鹏律师:农村土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归属认定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项

 

  了解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土地征收都给予被征收人哪些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水井、水塔、厕所等)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补偿标准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考虑到当地的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确定(因每个地方的情况都有所差异,所以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也都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可从百度上搜一下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是由当地相关部门在对土地现状调查之后,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的(一般在具体征收之前相关部门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大家一看便知)。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一般有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等这几项。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

 

  那么,如果土地租出去之后被政府征收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应当要给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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