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依据法律对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判定是否为工伤的行政确认程序,是职工安全的一把“保护伞”,合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情形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梳理解答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10种情形,供大家参考。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