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案中,原告刘某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88,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88,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法院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于2024年8月31日给付原告刘某货款388,500元,双方即为清结。
二、案件受理费7,127.50元,减半收取计3,563.75元,由被告姜某负担,于2024年8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