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1.支付采购欠款6208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08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最后一次结算日期2020年8月31日往后推算20天)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法院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公司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甲公司支付欠款62088.8元及利息7429.73元(二项共计69518.53元);
二、甲公司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前向乙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价税合计金额为742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