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确权发证未及时落实,对于土地权属的争议在实践中常常成为矛盾的来源。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根据司法裁判口径及举证责任分配,整理解析了对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司法处理,供大家参考。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分类
1、根据发生争议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2、根据所争议的土地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上地权属争议分为国有土地权属争议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3、根据争议土地权属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与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
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凡因权属发生争议的,均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登记发证后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因此,《土地管理法》所指向的土地权属争议应为未登记发证前的争议,而并不包括登记发证后的争议行为。
三、如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面对拆迁过程中的土地权属纠纷,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
以下是一些建议:
1.加强土地权属登记管理: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明确。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逐步进行清理和解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利益和需求,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3.加强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让居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面临土地权属纠纷时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律师团队等协助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