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方逾期付款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在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2017年7月12日,原告为被告加工案涉系列制品,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作开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如期提供产品,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前期拖欠的货款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给付原告未付货款及违约金、质保金等费用。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2019年2月底前货款2564183.75元,本院认为依据询证函、乙公司工作人员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欠付货款数额和时间,乙公司辩称系和解意见不代表真实欠款数额,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甲公司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因《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已届满,合同已终止,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质保金20000元,因合同已终止,乙公司未证明保质期未满,故应退还质保金。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逾期付款给甲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本院支持违约金100000元。甲公司主张包装损失94654.44元,缺乏合同约定及事实依据,且已支持违约金请求,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费40000元,有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本院酌情支持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甲公司货款2564183.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6418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甲公司质保金20000元;
四、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甲公司律师费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