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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签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杨晓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未签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杨晓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23年2月16日入职甲公司,负责喷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21日,张某工作日延时加班甲公司未支付其工资;2024年2月3日,陈某口头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提起仲裁。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晓凤律师的帮助下,张某胜诉获赔,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未签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杨晓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未签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杨晓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判观点

 

  本委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甲公司对张某出具的与陈某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凭证、纳税明细、微信群截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予以采信。因张某对甲公司出具的陈某与张某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予以采信。甲公司虽主张其单位与张某系劳务关系,但并未就其单位上述主张进行充分举证,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甲公司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本委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与陈某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凭证、纳税明细所载内容对张某主张其于2023年2月16日入职,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委予以采信,并对张某主张其负责喷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8000元、提成工资按照喷漆部位核算、每月16日左右通过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基本工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提成工资、其实际工作至2024年2月3日、甲公司工资支付至2024年2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3日解除、其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493元、其正常工作时间为8时至17时的事实,本委予以采信。综上,本委认定双方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虽主张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但并未就其上述主张进行举证,故张某主张甲公司支付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2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子支持。根据微信群截图所载,张某确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情形,因微信群截图无法准确反映工作日延时加班情况,故本委酌定甲公司应支付张某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21日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对张某主张甲公司支付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2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经核算,甲公司应支付张某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2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396.75元。

 

  张某虽主张2024年2月3日,法定代表人陈某口头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事由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张某主张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张某自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至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一千元;

 

  三、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至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万零三百九十六元七角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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