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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申报工伤,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申报工伤,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程序,是工伤认定的关键程序之一。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上下班打卡记录、工牌、电子邮件、信件、工资支付的银行交易明细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2021年4月申请人李某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是安装工,2023年12月8日晚上,李某与同事徐某等人在乙酒店干活,12月9日早上本人乘坐徐某驾驶的甲公司的车辆回公司,8时15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左膝胫骨平台骨折,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无责,但被申请人甲公司却不配合本人办理工伤认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李某胜诉,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申报工伤,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申报工伤,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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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裁判观点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甲公司虽主张李某与其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建立劳务关系,但未提交劳务合同,且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接受甲公司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其提供的劳动亦是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特性,故本委对甲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采信李某关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劳动者的工作期限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虽主张2023年12月9日双方结算劳务费后解除劳务关系,但就此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李某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的主张。结合双方认可的起始时间,故本委确认双方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判决结果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确认李某与甲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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