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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磊律师: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外卖配送是新就业形态的典型类型,在外卖配送领域,企业的用工形式复杂多样,外卖配送员的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地点不固定,导致审判实践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陷入困境,维护外卖配送员的劳动权益成为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对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整合分析,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丁磊律师: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认定外卖配送员与外卖平台区域承包商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根据事实优先的原则,从业务范围、双方合意、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方面,对用工形式进行实质审查。

 

  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根据劳动关系要素、客观用工事实认定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真实关系。在外卖配送员与配送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配送员为配送公司持续性地提供劳动,根据配送公司的指令或者控制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和交易价格,还需要遵守配送公司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且其依托该配送公司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其稳定收入来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具有人身依赖性与经济从属性,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同时应积极引导配送公司依法规范用工,努力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互促互进。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条件

 

  1、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要点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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